1)第51章 案件判决一审起_奢求[男强女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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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楚宁翻开手上的这份《北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涵市龙竞营养品厂,住所地北涵市茂州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轶群,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葛浩正,北涵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涵易玛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涵市芷州区元中路。

  法定代表人卢盛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红霞,北涵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涵市龙竞营养品厂(以下简称龙竞厂)、北涵易玛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玛公司)因买卖纠纷合同一案,均不服芷州区人民法院(x013)开商初字第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竞厂一审诉称:自x010年起其与易玛公司有购销往来,供货总价358608546元,易玛公司付款224926971元,尚有133681575元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易玛公司支付龙竞厂货款133681575元。

  易玛公司一审辩称:其不欠龙竞厂货款;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外,还有退货;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x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货款已经结清,而龙竞厂本次起诉又涉及x010年的货款,故请求驳回龙竞厂的诉请。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龙竞厂系销售营养品的企业,易玛公司系连锁超市企业。自x010年起,龙竞厂向易玛公司供货。x012年12月3日,龙竞厂、易玛公司签订了供应商编号为12086/011138的买卖合同。合同第四条“退换货”约定,凡因质量问题或经卖方同意可以退换货的商品或因销售不佳买方不再陈列销售之商品,买方以负数订单或退货单的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买方有权暂停支付该批退货商品的价款,并直接扣款。卖方在接到买方的负数订单或退货单后的十天内,应到买方指定地点将货拉走。如十天内没有将货拉走,且未书面回复,买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商品,所发生之相关费用由卖方负责承担。(注:销售不佳定义为,商品于陈列销售情况下七天未售出一个。)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十天内领取退货时,如发现买方实际退货的数量或品项与退货单上不符,可在现场要求更正;如已离开买方收货区则认定确认无误,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卖方由物流公司送货的,该物流公司人员收取退货的行为视同卖方行为。第十条“账款核对与支付”约定,双方确认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由卖方实际支付买方并已开具正确含税增值税专用□□,且双方约定的付款账期已届满的供货,买方已向卖方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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