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0520章 发表艳电_伪装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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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即抗战以来沦陷各地亦可收复,而主权及行政之独立完整,亦得以保持,如此,则吾人遵照宣言谋东北四省问题之合理解决,实为应有之决心与步骤。

  第二点,为共同防共。

  前此数年,倭国政府屡曾提议,吾人顾虑以此之故,干涉及吾国之军事及内政。

  今倭国政府既已阐明,当以日、德、意防共协定之精神,缔结中日防共协定,则此种顾虑,可以消除。

  防共目的在防止共产国际之扰乱与阴谋,对苏邦交不生影响。

  中国共产党人既声明愿为三民主义之实现而奋斗,则应即彻底抛弃其组织及宣传,并取消其边区政府及军队之特殊组织,完全遵守中华民国之法律制度。

  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之最高原则,一切违背此最高原则之组织与宣传,吾人必自动的积极的加以制裁,以尽其维护中华民国之责任。

  第三点,为经济提携。

  此亦数年以来,倭国政府屡曾提议者,吾人以政治纠纷尚未解决,则经济提携无从说起。

  今者倭国政府既已郑重阐明尊重中国之主权及行政之独立完整,并阐明非欲在中国实行经济上之独占,亦非欲要求中国限制第三国之利益,惟欲按照中日平等之原则,以谋经济提携之实现,则对此主张应在原则上予以赞同,并应本此原则,以商订各种具体方案。

  以上三点,兆铭经熟虑之后,以为国民政府应即以此为根据,与倭国政府交换诚意,以期恢复和平。

  倭国政府11月3日之声明,已改变1月16日声明之态度,如国民政府根据以上三点,为和平之谈判,则交涉之途径已开。

  中国抗战之目的,在求国家之生存独立,抗战年余,创巨痛深,倘犹能以合于正义之和平而结束战事,则国家之生存独立可保,即抗战之目的已达。

  以上三点,为和平之原则,至其条例,不可不悉心商榷,求其适当。

  其尤要者,倭国军队全部由中国撤去,必须普遍而迅速,所谓在防共协定期间内,在特定地点允许驻兵,至多以内蒙附近之地点为限,此为中国主权及行政之独立完整所关,必须如此,中国始能努力于战后之休养,努力于现代国家之建设。

  中日两国壤地相接,善邻友好有其自然与必要,历年以来,所以背道而驰,不可不深求其故,而各自明了其责任。

  今后中国固应以善邻友好为教育方针,倭国尤应令其国民放弃其侵华侮华之传统思想,而在教育上确立亲华之方针,以奠定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此为吾人对于东亚幸福应有之努力。

  同时,吾人对于太平之安宁秩序及世界之和平保障,亦必须与关系各国一致努力,以维持增进其友谊及共同利益也。

  谨引提议,伏祈采纳!

  汪兆铭,艳。

  艳电发表后,汪精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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